以骨灰归属、安置为代表的死者近亲属的一般人格权益,不同于人身权、物权、知识产权等绝对权,本质属性上宜归属于权益而非人格权利。一般人格权益作为“法益”的保护尚未上升为民事权利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。故而,在归责原则及构成要件的认定上应区分于绝对权。同时,处理该类纠纷更应将诚实守信、善良和谐作为价值准则,兼顾人格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,引导人们做到互相尊重、互相关心、互相帮助、和睦友好。